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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邑县2016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时间:2017-11-27 09:48:06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夏政〔2017〕96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夏邑县2016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2017年3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豫政土[2017]114号文件,批准征用土地31.9082公顷。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夏邑县2016年度第三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曹集乡冉庄村委会冉庄村民组、第三村民组村民组,胡桥乡尹庄村委会王瓦房村民组,胡楼村委会翟庄村民组、丁庄村民组(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乡镇、村委及面积

曹集乡冉庄村委会冉庄村民组、第三村民组村民组,胡桥乡尹庄村委会王瓦房村民组,胡楼村委会翟庄村民组、丁庄村民组集体农用地31.9082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该批次涉及1个征地区片。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地价划分,该批次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5.45万元(其中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11.55万元),共计2407.4736万元(其中社保费用368.5397万元)。

2.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费按商政〔2013〕40号文公布的标准据实补偿。

3.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附着物补偿按照商政〔2013〕40号文公布的标准据实补偿。

4.征地总费用。总费用为2407.4736万元(其中社保费用为368.5397万元),征地费用综合标准为75.45万元/公顷。征地批准后,依法实施征地程序,并按照法定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项。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67人(其中劳动力88人),共涉及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分别为:曹集乡冉庄村委会1021.43平方米、979.65平方米;胡桥乡胡楼村委会900.20平方米、850.68平方米;胡桥乡尹庄村委会1184.92平方米、1132.03平方米。夏邑县人民政府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038.933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险安置。夏邑县人民政府已落实社保费用368.5397万元。用地批准后将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记入个人帐户或统筹帐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招工安置。拟建工业项目采取招工安置,由用地单位提供保洁、保安、装卸等岗位,优先招收被征地农民,安置劳动力88人。

六、其他事项

被征地占地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征地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夏邑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