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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完成非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9-07 15:47:09 来源:

夏政办〔2017〕68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完成非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置换

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第一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6〕16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第二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6〕19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第三批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6〕204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2016年政府置换债券管理工作的函》(豫财预函〔2016〕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全面完成非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的通知》(豫财预〔2017〕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非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提供置换存量债务所需有关原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蓄意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究当事人及乡(镇)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置换债券资金拨付范围为:2013年审计部门认定、2014年清理锁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内存量债务。

  三、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需由存量债务债权人、债务人、有关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签订四方协议。

  四、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债权人,债券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本人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

  五、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存量债务时,债权人不特定的可有托管机构或监管部门出具债权人收到偿债资金并同意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六、本次非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工作时间为2017年9月底之前,届时未置换的存量债务,省财政厅将从债务系统中剥离,不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要求凡涉及债务必在2017年9月30日前将手续提供完备,过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