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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5-15 10:14:00 来源:

夏政〔2017〕37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将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综合治税工作,积极组织财政收入。

  在充分分析税源和收入政策变动的基础上,实事求是预测预算年度收入规模,做到收入预算安排积极稳妥。切实加大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力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收入预算做好收入征缴工作,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持抓大不放小,在紧紧盯住重点骨干财源的同时,做好零星收入的征管。强化部门协作,实现涉税信息互通共享,认真做好综合治税工作,促进税收征管长效机制的建立。适时组织税收征管专题月活动,确保圆满完成年度预算收入任务。

  二、提前谋划,合理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一)县财政部门于每年的10月底以前,结合当年政策性增支因素及各单位支出需求情况,及时提出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以及具体的编制口径,力争早编制,早报告,早批复。对预算单位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需的、支出项目比较固定的基本支出项目,力争全部列入当年部门收支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完善人员、编制等基础信息,建立并完善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执行的到位率。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促进预算编制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为提高年度预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当年10月份各单位应提出下一年度本系统、本部门项目及预算安排意见,征求专家、相关部门、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并与财政部门充分沟通衔接,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后,提交县政府研究。

  (三)当年12月31日前,县发改委应下达下一年度第一批(80%以上)项目投资计划,次年3月底前完成(100%)项目投资计划下达。

  (四)县规划部门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建设项目80%以上的规划方案编制和审批,次年3月底前完成(100%)所有项目的规划方案审批;县国土部门应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并在3月底前完成80%以上项目的供地工作。

  (五)对于PPP项目,由分管县领导牵头,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按规定完成PPP项目的招标、谈判和合同签定等工作。

  (六)各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年度计划安排,及时部署推进项目的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对政府投资的工程类项目,在立项可研初设概算审批及下达投资计划等前期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将工程施工图、预算等有关资料送县财政局或审计局,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评审,并按一定的下浮比例,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并按法定程序招标。

  (七)相关乡(镇)(含县产业集聚区和商务中心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征地拆迁和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

  三、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严格执行年度预算。

  (一)凡年度预算安排打捆使用的养护性资金,如市政设施、道路养护(大修)、绿化管护(含补植补种)、垃圾清运、污水处理、绿化用地租金等费用,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安排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以市场运行的规则,确保资金用在项目上。县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益进行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视审核情况委托或移交县审计部门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对截留、转移、挪用等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依纪依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二)凡预算安排的工程类支出,工程开工后,县财政局按合同价或当年预算安排数的85%将工程资金分批拨付至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按有关规定使用,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承担主体责任。剩余15%部分工程资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通过县审计局审计以及各项税费政策落实后由县财政局拨付。

  (三)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政策性增人增资、法定支出配套以及抢险救灾等其他不可预见的增支因素外,一般不办理追加预算。县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县人大批复的部门预算,实行均衡调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预算批复后,凡超出年度项目预算安排资金10%的单个项目资金,均应重新立项和编制预算,按程序审批。凡超出年度预算安排申请临时性资金的,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财政的县长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由主管财政的县长召集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解决,超过500万元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凡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特别是建设项目资金(含融资、社会资金安排等),项目已完工的,结余资金收回财政;工程未完工的,资金收回财政下一年度重新安排或资金结转下年。

  (五)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县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工程类和重大支出项目,县审计部门要对县财政局和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等进行再评审,再评审评审面不低于10%,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四、提高资金归集度,严格规费管理。

  有收入征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收入征管,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要规范规费减免缓,凡国家、省以及县政府有明文规定应减免的各种规费,由主管财政的县长审批;对于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按照县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及合同约定执行。

 

  

                 2017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